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发改规范〔2022〕3 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制定了《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审计局
2022年3月3日
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以下称“市级建设财力”)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级建设财力主要用于需要市级公共财政保障的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科技创新等领域。
第四条 市级建设财力投资,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五条 市主管部门(单位)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和条件,拟定重要领域的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主要建设项目、建设内容、资金需求等。
经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论证和平衡,并报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是市级建设财力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市级建设财力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审批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申请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投入的,按照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储备库,统筹各领域项目的前期研究工作。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经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上报或转报。
第九条 主管部门(单位)或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
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可以选择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对符合有关规定且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
列入国家、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的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格式化、标准化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出具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建议书批复表。项目(法人)单位凭批复表申请办理规划土地审批等手续。
项目建议书自批复之日起,有效期2年。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项目建议书批复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委托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附具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需提交的文件。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和市级建设财力投资额度。其中,重大项目根据有关规定,上报市政府审议。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要求,选择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等要求,以及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选择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评估后,根据有关规定,初步设计审批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定,委托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一并批复。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实施。
在项目前期工作和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市发展改革委办理相应调整手续。
(一)由市级建设财力全额投资的项目,总投资发生变化;
(二)由市级建设财力部分投资或安排资本金的项目,总投资变化超过10%及以上的,或投资发生变化且需要调整市级建设财力投资;
(三)项目法人、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重大变更。
第十六条 部分领域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审批改革试点。
第三章 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
第十七条 每年第三季度,项目(法人)单位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市级政府性投资机构或国资授权控股集团公司,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下一年度续建项目、计划新开工项目市级建设财力资金需求。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以及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市级建设财力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建议,上报市政府审批。
市级建设财力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年度市级建设财力计划额度、增减市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应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市级政府性投资机构或国资授权控股集团公司,在每年9月底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市级建设财力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建议,原则上10月底前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级建设财力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建议,结合项目进度,分期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对纳入市政府批准的市级建设财力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建议的新开工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对市政府已经明确补助和贴息方案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可以通过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的方式,合并完成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审核和安排,不再单独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四章 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项目(法人)单位须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对项目进行单独核算,并按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帐簿和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单位)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加强本部门或者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单位使用市级建设财力资金,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市财政局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加强项目市级建设财力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并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下达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建设进度等,向市财政局申领资金。
市财政局按照“按预算、按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进度、按合同”原则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涉密工程由项目(法人)单位按照保密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定密工作,加强保密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使用市级建设财力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非经营性市级建设财力项目推行实施代理建设制度。具体按照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基本建成或部分建成后,市发展改革委应当选取部分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具体按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六条 使用市级建设财力的项目实行财务监理制。具体按照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加强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按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使用市级建设财力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度,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九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使用市级建设财力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章 竣工验收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各单项验收完成后,由市发展改革委自行或者委托相关主管部门(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基础设施项目使用市级建设财力1亿元(含)以下、其他领域使用市级建设财力5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项目(法人)单位完成所有单项验收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进行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主管部门、市级政府性投资机构或国资授权控股集团公司应会同市财政局,加强对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
在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编制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二条 项目(法人)单位向主管部门、市级政府性投资机构或国资授权控股集团公司报送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主管部门、市级政府性投资机构或国资授权控股集团公司初审后,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申请,并抄送市审计局。
第三十三条 对于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市审计局组织实施项目审计。涉密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纯设备购置除外)原则上安排列入年度审计计划。
第三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于未列入市审计局年度审计计划的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应当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选取专业能力突出、机构管理规范、执业信誉较好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审计服务费用由市级建设财力安排。
参加市级建设财力项目招标代理、财务监理、工程监理、工程审价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回避。
第三十五条 第三方审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制定的规范程序、报告规范格式文本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抄送市审计局。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工作,向第三方审计机构及时提供项目前期、招标投标、合同、工程结算、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等相关资料(含电子数据),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市审计局进行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发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审计报告是项目概算调整、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结合审计结论和相关规定,批复市级建设财力项目概算调整。
第三十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在市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后3个月内,申请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采取直接投资方式的市级建设财力项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市财政局审查批复。项目(法人)单位为国家部门直属单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
采取投资补助方式安排市级建设财力的区级投资项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管理由各区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十九条 采取投资补助方式安排市级建设财力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投资补助工作方案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第四十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在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的,按照估计价值入账。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四十一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市级建设财力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要求,依法合规组织实施。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市发展改革委可要求限期整改、停止安排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停止审批项目(法人)单位其他项目;市财政局可停止拨款。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法人)单位、代建单位,以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主管部门(单位)、项目(法人)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失信信息依法依规归集至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依据自身职能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