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上海市市管主要领导干部(人员)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办法》的通知 沪审经〔2022〕35号

发布者:黄晓燕发布时间:2024-04-19浏览次数:11

关于修订印发《上海市市管主要领导干部(人员)

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办法》的通知

沪审经〔202235

各区纪委监委、党委组织部、党委编办、审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和金融局(办),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级机关、各市管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纪委(纪工委纪检组、监察处)、党组(党委)组织(于部)部门和内部审计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市管主要领导于部(人员)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工作,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对《上海市市管主要领导干部(人员)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市管主要领导干部(人员)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市管领导干部(人员)的经济责任意识,规领导干部(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更好地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对领导于部(人员)的管理监督作用,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管主要领导干部(人员)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对象主要包括:

()新任(含转任)在区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担任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和行政正职的市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新任(含转任)在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担任党委和行政正职的市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新任(含转任)在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国有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以及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等市管主要领导人员;

()在上述第(一)(二)项单位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或者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市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主要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市市管主要领导干部(人员)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内容主要包括:

()对各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告知其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一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

二是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暑、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目标任务完成和预期效果实现;

三是建立健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并严格执行,实施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四是加强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履行保障和改善民生责任,规范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五是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在经济活动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

六是按照本市有关整改工作要求,对以往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整改并推动整改到位。

()对党政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告知其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一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

二是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工作要求,制定本部门(系统、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目标任务完成和预期效果实现;

三是建立健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并严格执行,实施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四是加强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规范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五是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在经济活动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

六是按照本市有关整改工作要求,对以往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整改并推动整改到位。

()对市管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告知其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一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

二是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工作要求,制定本企业发展战略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按期完成和预期效果实现;

三是建立健全“三重一大”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决策内容程序和权限依照规定执行;

四是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有效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董事会决策作用、监事会监督作用营层经营管理作用;

五是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确保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强化企业风险管控,规范境外投资和资产管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六是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在经济活动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

七是按照本市有关整改工作要求,对以往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整改并推动整改到位。

第四条 任前经济责任告知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实施,由市委组织部将《任前经济责任告知书》(样式见附件)送达领导干部(人员)本人。《任前经济责任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由领导干部(人员)本人留存,一份由领导干部(人员)本人签署后,交由市委组织部存档。

第五条 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中央、本市关于领导干部(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最新规定要求,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相关的政策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等。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根据中央、本市关于经济工作方针政策的具体内容,干部管理监督、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的具体要求,以及各成员单位提供的有关政策法规等,以任前经济责任告知书等形式,对上逐告知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商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上海市市管主要领导干部(人员)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办法》(沪委组(2018)发字45)同时废止。


附件:

1.上海市市管地区主要领导干部任前经济责任告知书(略)

2.上海市市管部门主要领导干部任前经济责任告知书(略)

3.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任前经济责任告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