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审计案例警示-合同管理篇

发布者:黄晓燕发布时间:2023-01-16浏览次数:22

                                      来源:西南交通大学审计处


近年来,学校合同内控建设一直是高校内部控制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现通过部分单位合同管理方面的案例,以例说法、以例示警,进一步厘清合同管理的重点风险,供学校各部门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参考之用。

一、未按招标结果与中标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合同

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而不能以联合体中某一投标人的名义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否则对联合体未签订合同一方的违约责任追究可能造成困难。


案例1某校修缮工程总承包项目由甲公司和乙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20212月,该校与甲公司签订该修缮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金额369万元,未与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合同。


案例220183月,某校进行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规定中标单位为甲公司和乙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金额191.78万元。201812月,该校只与甲公司签订合同,非联合体,合同金额191.78万元。


二、合同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管理不到位


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是保证合同有效、准确执行的主要控制方式之一,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付款控制和履约控制,将削弱对供应商执行合同的约束力。合同有相关约定的,应按约定执行。


案例3未按合同收取履约保证金。202012月,某单位与某公司签订调研应用系统技术开发合同,合同总金额194万元,合同约定:某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且某单位付款前,向某单位提供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按合同约定,该单位已于20201225日向某公司付款116.40万元。在现场审计期间,该单位未收到履约保证金。


案例4履约保函未涵盖整个项目期。某校实验室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金额879.60万元,履约保函的开立日期晚于合同约定10日;失效日期为合同约定的交货验收后30日内,但实际验收日期晚于合同约定165日,上述延期期间未要求供应商提供履约保证。


三、对承租方或承包经营方履约情况监督不到位


业主对履约情况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未能及时发现承租方或承包方偏离合同,存在业主自身利益受损的风险。


案例520166月,某校与某公司签订协议,学校无偿提供建设区域,某公司自行建设安装以智能快递物流收发为主的综合服务设施,合同有效期十年。在未经学校批准的情况下,该公司将一部分场地转租给第三方用于经营文具店,同时,自行安装自动售货机。


案例620211月,某校通过内部采购程序,与个人经营者签订档口托管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档口经营实行刷卡消费,不得收取现金。审计调查发现,档口托管经营者实际存在使用个人微信、支付宝方式将餐费收取到个人账户的行为。